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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下午朝野協商「政黨法草案」,針對草案規定「政黨之名稱或簡稱,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」,不少立委質疑規定太嚴。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舉例,歐洲有「海盜黨」,在台灣是否違反公序良俗?第一個「海盜黨」於2006年1月1日在瑞典成立,稱為 Piratpartiet。該組織認為現時的版權制度已經過時,危害到人們傳播知識的權利;後來奧地利、丹麥、芬蘭、德國、愛爾蘭、荷蘭、波蘭和西班牙等國也先後成立了海盜黨。冰島「海盜黨」甚至在2013年有3名黨員進入國會,在國會占有席次。行政院版「政黨法」草案第8條規定,政黨之名稱或簡稱,不得有下列情形:一、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;二、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;三、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;四、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黃國昌率先質疑「公序良俗條款」,除了舉出歐洲已有「海盜黨」的前例;對於內政部在法案審查過程也認為「神明黨」的名稱不妥,他也提醒德國有「基督教民主黨」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劉櫂豪認為,若是取名「納粹黨」,應該不會被准許,但他可以接受「海盜黨」。他主張條文可限縮不得有歧視性字眼,以免行政權限太大。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為洲則舉例,社群網站有很多「靠北」社團、「靠北」協會,若依內政部的立場,是否也違反公序良俗?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認為草案規範太廣了,建議拿掉「公序良俗」條款,但政黨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宣揚仇恨。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,國外的風俗文化,跟台灣不太一樣,若要限縮條文,作正面表列,恐怕會有困難;民進黨團會整合出一致的意見。內政部長葉俊榮回應,商標法也規定商標名稱不得違反公序良俗,且「政黨法」草案第25條也規定,「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、政黨之名稱、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,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」,行政機關不能濫用權利,結果也不是內政部長個人說了算。最後,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,請內政部先擬出一個中性的條文,若大家都可以接受,則作修改;否則就表決。冰島2016國會大選時,「海盜黨」黨魁碧兒姬坦?喬斯多蒂爾(右下)緊盯電視螢幕轉播開票結果。 美聯社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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